新能源全面入市交易的配套政策持续落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聚焦集中式新能源场站“规模小、布局散、人员少”的现实痛点,优化报价方式、明确操作规范,为新能源灵活参与电力市场扫清障碍,助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与“双碳”目标实现。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此次政策优化借鉴了美国、欧洲等成熟电力市场经验,核心思路是“疏堵结合”,在规范秩序的前提下提升市场效率。
一、政策背景:新能源全面入市催生报价优化需求
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加速推进,叠加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深化,新能源发电企业已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但与传统火电厂相比,集中式新能源场站存在显著差异:单个场站规模较小、地理布局分散且多位于偏远区域,人员配置普遍不足,客观上难以满足独立报价所需的技术储备与人力资源要求。
这一现实困境已被监管层关注。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24年以来,多家发电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反映诉求,希望适度放开集中式新能源集中报价限制,以更好适配全面入市后的交易要求。在此背景下,《通知》应运而生,通过规范集中报价模式,解决新能源企业“报价难”问题,同时保障电力市场运行秩序。
二、核心要点:明确集中报价的边界、适用范围与规模限制
《通知》对集中报价的核心要素作出清晰界定,避免市场无序竞争,具体可概括为“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集中报价定义与排除范围。《通知》指出,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集中报价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分布式新能源、“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项目不纳入集中报价范围,确保政策精准聚焦目标群体。
二是明确适用交易场景。集中报价主要适用于两类场景: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地区,以及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电力中长期电能量集中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覆盖新能源参与市场的核心交易类型。
三是明确规模管控要求。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通知》设定了严格的规模限制: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企业,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这一限制通过多方案测算确定,既保障新能源企业的聚合效应,又避免单一主体在区域市场中形成过度影响力。
三、操作流程:申请、审核、退出全链条规范,建立动态管理清单
为确保集中报价有序推进,《通知》明确了全流程操作规范,形成“申请—审核—公示—退出”的闭环管理:
在申请环节,拟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需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需包含项目名称、装机规模、报价场所信息、公平竞争承诺书及所属集团证明材料等,确保参与主体资质合规、意愿真实。
在审核与管理环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建立集中报价动态管理清单。经审核、公示、披露等程序后,将符合条件的主体纳入清单,并同步推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实现交易与调度信息协同。
在退出环节,新能源发电企业若需退出集中报价,可直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
四、政策意义:降本增效双提升,助力新能源市场融入
此次报价方式优化,对新能源企业与电力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对新能源企业而言,集中报价模式可显著降低交易成本——通过聚合多个场站的报价需求,减少单个场站的技术与人力投入,解决“报价难、成本高”的痛点,提升其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与灵活性。
对电力市场而言,政策通过“疏堵结合”的思路,既规范了集中报价行为,又充分发挥了新能源的供电潜力,有助于提升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效率。同时,集中报价模式的落地,进一步完善了新能源全面入市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夯实基础。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将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建设与新能源参与市场的实际情况,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动态修订《通知》,持续健全电力市场相关政策,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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